10.3969/j.issn.1007-8207.2001.06.039
关于完善我国提存制度的几个问题
提存制度作为民法中债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立法上已有所体现,但内容简单,操作性差,应加以完善.(1)关于提存含义的界定必须明确:提存不仅限于债务清偿为目的,还必须包括以债的担保为目的;(2)动产和不动产均可作为提存标的;(3)确立法定的提存机构,同时完善非法定机构参与提存;(4)提存人对提存标的物以不得取回为原则,特定情形下得取回为例外.
提存、提存标的、提存机关、取回权
D923.3(中国法律)
2004-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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