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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自制手段的区域限批:性质判断与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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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确立了以总量控制为目的的区域限批制度,突破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在行政组织内部的原始分配.赋予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启动区域限批的权力,实质上是授权其在特定情况下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实施权进行限制.区域限批决定在性质上属于内部行为,同时由于其可能影响相对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法院可以在对相应的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诉讼中审查区域限批决定的合法性.根据法律保留原则,规范性文件不能超出立法授权的目的、范围增设限批情形.而直接依据立法上的区域限批条款作出的限批决定也要接受比例原则的检验.

区域限批、内部行为、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

D922.1;D815;K0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6JJD820001

2019-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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