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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诉讼中内部行为、程序行为的可诉性——管窥司法审查的边界

引用
德国行政诉讼中对于内部行为的审查标准,采取所谓主观目的或者法规范目的标准,而不以内部行为是否对外客观产生影响为标准;对于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也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予以规定,原则上不能单独作为司法审查的标的,以保障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主导者地位.这些裁判标准或者法律规定,体现的是司法权审查和干预行政权的边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自我运行保持充分的尊重,对行政权的监督采取克制的立场,以避免司法权过分干预行政权.这些理念对于更加客观理性地认知行政审判的功能和作用,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行政诉讼、内部行为、程序行为、可诉性

DF74(诉讼法)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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