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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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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事务是地方事权的事务标准,既是地方人大又是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对地方事务可以作列举式规定,这既有外国的经验可供借鉴,又有国务院已有的相关实践.地方事务仅限于所列举事务,但应具有终局性,以确保地方公权力具有独立、自主空间.国家法制的统一,应通过事后监督加以实现.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应本着谦抑精神,支持地方对地方事务先行立法和探索.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公权力行为处理地方事务的,构成越权.对构成越权的部门规章,按《立法法》的规定由国务院处理.对事权争议,则应由国务院另行裁定.法院在个案中,应适用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地方性事务、央地分权、地方事务范围

DF3(行政法)

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项目”“区域法治协调研究”和上海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区域法治协调文献整理及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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