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2.02.005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正当性构建
传统行政法理论中,“公权力不可处分”等观点否定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受此影响,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行政审判实践中,以“协调”、“和解”等形式变通适用调解的做法一直存在.这一矛盾根源在于将“公权力不可处分”、“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等学说的绝对化.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和契约行政的渐成趋势,使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建立具有了充分的正当性.但同时,行政裁量权的有限性和契约行政的局限性,又决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应当是一种有限的调解.
行政诉讼调解、行政裁量、正当性
DF74(诉讼法)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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