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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20.06.02

论我国公办高等院校公务法人的定性

引用
"田永案"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理论明确了高校行政主体性质,随着司法审查范围的扩大化,意味着行政权不断扩张,引发与高校民事法人化内部张力的悖论.悖论实质是因人为地割裂了公法人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关联,导致高校法人性质被局限于民事领域造成的.民法作为一种私法一般不会涉及公法人的权力义务.公法人需立足于公法领域,通过公法原理来解答.高校法人化是一种公法人化,以实现高校组织最佳化与行政权行使方式契约化.鉴于传统法律法规授权理论的弊端,高校主体理论也应发生学理切换:从传统"授权组织"到公共行政下的"公共组织",以相对独立的公务法人地位来满足现代大学治理与建设要求.

高校、公法人、行政主体、公共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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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6(行政法)

2021-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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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22

20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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