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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7.03.04

破产案件检察监督新构造

引用
检察权介入破产程序履行监督职责具有法理维度、规范维度和利益平衡维度的多重正当性,但破产案件中法官角色的转换、尊重当事人处分和辩论主义,以及破产法功能适用的弱化造成检察监督不力的现状.检察监督的介入应符合成本收益原则,在利益博弈之上进行居中调和,改变惯性的监督思维,转为支持与监督并重路径,并划定检察权行使的界域,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促进公共利益的最优实现.

破产案件、检察权、支持监督、利益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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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2(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问题研究"12BF116;吉林大学重大培育项目"破产法的功能与局限——一个现实主义视角的探索"2016ZDPY09

2017-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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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19

201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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