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4355.2012.05.01

论地方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应当取消

引用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体制中,除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外的不少地方国家机关具有法律解释权(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导致了法制的混乱.这些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尽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从理论上说,地方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不应当行使法律解释权.因此,应当取消当前地方一切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保障法官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权.

地方国家机关、法律解释体制、法律解释权

14

DF21(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法律解释权的配置研究”11FFX002;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2012GGJS-019

2013-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14

2012,14(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