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1.02.15
论夫妻一方婚前借款购置不动产的利益归属——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1条的商榷
近年以来,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借款购置的不动产之归属争议越来越多,法学研究中对此类问题的认识分歧较大,各地人民法院对此类争议的裁判结果也不一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1条的规定,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清偿借款等因素,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具有相当大的合理性.但该规定可能存在重财产利益"清算"而轻人身关系特殊性的嫌疑,它可能因为对女性的弱势地位重视不足而不利于妇女.夫妻既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又是彼此紧密结合的共同生活伴侣.区分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财产利益,不应当脱离婚姻的特殊性.处理这类不动产归属争议的司法裁判规则,宜根据不动产用途、财产来源、当事人对财产的贡献等因素,予以公平合理对待.
不动产、婚前购置、离婚、利益归属、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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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5(民法)
2011-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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