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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4.06.018

美国工作场所性骚扰雇主民事责任之研究

引用
工作场所性骚扰在美国被认为是性别歧视行为和对妇女平等工作、就业权的侵害行为,包括交换利益性骚扰和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两种形式.对于交换利益性骚扰,雇主应承担严格责任;对于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应根据性骚扰者属管理者或职员的不同身份,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但雇主得以自己无过错而提出抗辩.美国联邦法院通过合理的证据规则、专家证人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工作场所、性骚扰、雇主民事责任、损害赔偿

6

DF522(民法)

2005-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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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6

200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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