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下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企业以后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如何进行涉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作废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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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F23
2012-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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