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增值税转型下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

引用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企业以后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如何进行涉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作废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政策.

增值税转型、销售、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财政部、转型改革、税务、国家、财税、制度完善、涉税处理、若干问题、企业、旧机动车、进项税额、国民经济、国务院、低税率、作废、征收

F81;F23

2012-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12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现代企业文化

1674-1145

11-5637/G0

2011,(18)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