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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7.03.05

再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私法适用——类推适用的视角

引用
冒名处分不动产在无被冒名者追认而又有善意第三人保护之必要时,是一项法律漏洞,应以类推适用之方式进行填补.类推适用应在规范目的和类推目标下比较待决案件和拟类推规范下案型的构成要件,且需遵循现行法之体系.比较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类推目标与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的规范目的,以及可信赖事实,第三人善意和可归责性等要件,在我国现行法下,冒名处分不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更为相似.在具体的类推适用上,一般伪造身份情形下应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07条的特别善意取得;仅在利用相貌的特别冒名下才可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一般善意取得.

冒名处分不动产、类推适用、相似性比较、表见代理、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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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7-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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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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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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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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