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6.01.08
论代理权授予与基础行为的联系
代理权是否受到基础行为的影响,对于代理权的有无和范围的判断非常重要.有因无因两种解释方案的选取,需要以何者能够更好的平衡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为根据.无因性将授权行为和基础行为切断,使得相对人可以只根据授权行为判断代理权范围,极大地保护了交易安全.虽然无因性也具有诸多劣势:一方面,无因性提供的不区分的保护会将恶意相对人也纳入保护范围之中,无因性也不能对相对人的所有合理信赖都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在基础关系全部消灭或者孤立授权时,由于被代理人没有基础关系和其他法定求偿权可以借助,而只能求助于侵权法或者后合同义务制度的保护,对被代理人的保护力度十分薄弱;但无因性相比于不保护相对人利益的有因性来讲仍然具有巨大优势.在有因性和表见代理制度的组合下,不仅无因性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可以被有效替代,被代理人的利益也能得到有效保护;并且,考虑到代理根本上是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制度,有因性的选择更具有正当性.综合来看,辅之以表见代理制度的有因性是更好的解释选择.
授权行为、基础关系、有因性、无因性、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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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国家留学基金
2016-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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