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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2.05.002

论法治国家

引用
法与国家关系一元论既可能有利法治,也可能导致法治根本就无法建立.法与国家二元论下的国家优先论,可能使法成为国家的附庸而否定法本身.它在使法失去了自身的独立性和对国家的约束力的同时,也使法治失去了基本的立足点.在法与国家的产生上,二者在互动渐变中发展形成,没有先后之分;在法与国家的并存中,二者有着地位的差异.基于法与国家本身的特性,基于保障人民权利的价值期求,基于实现法治国家的理想目标,法律应当优先于国家.就法治国家来说,我们要建设的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我们不能将法治国家与法治相等同,更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相反,我们应当把法治的内容纳入法治国家的含义之中.法治国家与人治国家、专制国家、警察国家等非法治国家相对立,与宪政国家相联系.西方法治发展已经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国关于法治国家口号的提出也有百年的历史,现在重提并郑重确认它为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必然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法治将经由法治国家进而向法治社会的纵深发展.

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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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2(法的理论(法学))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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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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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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