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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9162.2003.04.024

法理的社会学分析

引用
法理亦即法本质.法本质隐藏于法现象,法现象则根植于社会历史.社会既是社会实体,也是社会关系或社会结构.社会结构实际上是拥有不同的给利能力和加害能力的社会实体所生成的利害格局.以此为基准,社会历史呈现为平等、冲突、合作三种类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机制,法是社会结构的动态反映,也是社会实体的博弈结果.法的本质在冲突社会首先是暴力集团的意志,而在合作社会则更多社会理性.意志或者理性,均受制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因而法本质最终是利害格局的历史诉求.

法理、利害格局、给利能力、加害能力、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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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2003-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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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1-9162

62-1086/C

40

20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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