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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9107.2008.03.024

论财产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评《物权法》第二十一条

引用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因登记错误致使他人损害问题,其功能在于保障登记的公信力.但是通过对该条的分析,我们发现现在的条文设计并不能完好实现该条的立法宗旨及功能,在该条中不应规定登记机关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的追偿权,不应当将登记错误导致的损害混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因虚假登记致人损害者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登记机关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财产、登记错误、公信力、责任、过错、物权法

8

D922.181(中国法律)

2008-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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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9107

61-1376/C

8

200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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