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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2077.2018.05.014

论我国禁止重复起诉识别 标准的细化研究

引用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重复起诉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法院因重复审理而浪费司法资源,也造成当事人的应诉成本不断增加.为防止此现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原则上禁止重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7条第1款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是裁判生效后并再次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特殊例外情形可通过针对具体情形或特殊领域作出相应的规定或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加以规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补充了我国民诉法在禁止重复起诉方面的规定空缺,但我国实务中对禁止重复起诉的具体适用标准仍然混淆不清.因此,有必要进行更细化的研究,以确立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关于"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重复起诉、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识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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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18-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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