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46/j.cnki.37-1101/c.2020.02.04
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是什么类型的规范?——从《儒家机器人伦理》说开去
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的制定是人工智能研究领域的重大议题,大多数人都遵循一种“理想规则主义”的设计思路.然而,这种思路在理论上无法成立,在实践中会带来更大风险,其深层预设是看待人工智能的工具主义态度.实际上,基于因果推理模型的人工智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性,有充分的理由被赋予道德主体的资格.因此,设置一种关系性规则才能更好地处理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这要求它们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重要条件就是人工智能主体拥有一定程度的产权.
人工智能道德主体、儒家伦理规范、理想规则主义、关系性规则
本文系山东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分析哲学视野中的道德责任问题研究”11090002521602暨“山东大学青年学者未来计划”资助11090076614062
2020-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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