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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511-4721.2009.01.016

刑法解释的对象——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引用
把刑法解释的对象限定为刑法文本,是近代理性主义观念遗留给法学研究的学术遗产.但现代解释学表明,只要我们承认解释者合法偏见的有效性,解释的真实过程就不应仅仅是文本自身的独白,法律的意义只有在解释者目光往返来回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并在自己的"偏见"引导之下才能最终呈现出来.在这个意义上,刑事司法的核心任务,无非是如何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建立起没有裂缝的对接,司法的过程于是就成为一个案件事实、刑法规范和解释者之间的合意过程.

解释学、刑法解释、理性主义、案件事实、法律规范

DF6;D92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法律概念的解释--以刑事司法为视角"之阶段性成果,项目07JC820031

2009-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6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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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哲

0511-4721

37-1101/C

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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