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569/j.cnki.far.2023.01.134
河流法律人格在澜湄合作跨界水资源治理中的适用
赋予河流法律人格主要来源于民法的法律人格理论、环境伦理学的生态中心主义以及监护制度中的国家亲权理论.目前国际上已经有多个相关实践,其中以新西兰所创设的河流治理模式最为完善.河流法律人格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在内涵上有着一致性,这也使得河流法律人格具备广泛适用的可能.水资源治理是澜湄合作优先领域之一,河流法律人格有利于平衡沿岸国在水资源治理上的冲突,通过承认并保护流域各国文化传统的多样性、赋予澜湄合作机制以法律人格、扩大参与治理的主体、明确河流的核心利益和人类的义务,可以为澜湄合作水资源治理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河流法律人格、澜湄合作、跨界水资源治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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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29.15;D922.183;B82-058
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课题澜湄合作机制下跨界水资源综合治理法律研究项目calc2021014
2023-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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