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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9390.2016.01.011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之界分思考

引用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入罪,对抑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对于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界分标准还是众说纷纭.在相互联系上,引入罪数的理论可以发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存在想象竞合犯的关系.区别方面,三者在行为性质、主观罪过以及危害结果的地位上均有差异.在司法实践运用上,又可根据醉驾是否造成实害结果以及造成实害结果后是否有二次冲撞行为,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界分.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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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6-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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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1672-9390

42-1584/D

30

201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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