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6/j.cnki.wujss.2020.01.006
人工智能立法的“技术—社会+经济”范式——基于引领法律与科技新型关系的视角
人工智能立法应以立法范式转型引领科技立法进入新时代.这一转型是对近代以来科技立法形成的“技术一经济”范式的重大超越.既有科技立法范式,简单强调经济主义的单一维度,虽然两三百年以来成功地刺激了科技应用和经济增长,但是现在明显具有很大的不适应性.一方面,这种过度经济主义模式本身导致了对科技社会性的忽视,引发越来越严重的科技与社会风险;另一方面,正在兴起的人工智能科技具有前所未有的强社会面相,它的巨大颠覆潜力和认知能力等特性,使得其应用面临着复杂而迫切的社会规范要求,特别是引发了对人的价值性的关切,因此应该向“技术—社会+经济”新范式转变,以经济性、社会性的双重架构以及相应的四项原则等,来推进对人工智能的合理规范.
人工智能立法、科技立法、“技术—经济”范式、“技术—社会+经济”范式、自主化技术、人的价值性、人工智能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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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7(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6ZDA075
202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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