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6/j.cnki.wujss.2016.06.012
论作为“超羁押手段”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当前距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已三年有余,基于多份实证调研材料数据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依旧没能走出“或者不予适用,或者侵犯人权”的怪圈.监视居住,尤其是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或许已成为比逮捕更严厉的,现行制度下很难找到制约、审查手段的羁押措施.这种尴尬司法实践的形成,是立法导致的、制度性的.另外,原先存在于部分学者心中的那种“改良”该制度的构想,被三年多来的现实证明只是立法的一厢情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许到了应被废止的时候.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权保障、超羁押手段
69
北京交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会科学专项基金资助2016JBWH002
2017-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9-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