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技术性争议审查之例外情形研究
国际体育仲裁院及其特别仲裁机构不予审查体育技术性争议的传统中存在例外情形,尽管并未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出现,但形成了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式的先例制度.体育技术性争议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任意性裁判决定、恶意裁判决定、以及体育组织规章中的例外规定.仲裁裁判的逻辑可归结为:首先需要区分体育技术性争议与非技术性争议,进而判断裁判是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还是滥用自由裁量权,仅有最后一种情形构成体育技术性争议审查之例外.
技术性争议、任意性、恶意、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机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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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体育理论)
201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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