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590.2015.02.007
青少年校园体育伤害争端如何适用法律?——(2011)宝少民初字第1 13号民事判决书解析
推动学校体育工作,法学的审视至关重要.对(2011)宝少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解读显示,如果青少年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在课外,学校由于不负安全保障义务,将既不承担责任,亦不需分担损失.囿于校园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在加害人之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时,仍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分担受害方一定损失.通过对判决书适用法律的解释论分析,可以发现,自甘风险规则不能在我国法中作为阻却侵权责任违法性的抗辩事由使用,而只能用以证明侵害方不具有过错.
体育法、校园体育伤害、《侵权责任法》、解释论、自甘风险、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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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2015年度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一般项目,项目号:2196SS15083
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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