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590.2014.03.019
伦理学意义下对体育行为价值内涵的再认识
关于体育是否有价值,似乎不应该有争议。但事实上,价值的概念应该分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价值的对象”,二是“对象的价值”。基于此,本文发现体育活动的伦理学意义,并不一定仅从它的竞争规则当中推断出来。研究认为,应该从竞争的有效性上来思考体育的价值问题或伦理学意义。因此,竞争的条件,并不仅仅是说外部的、正式的对体育行为的限制,它应该还有一个特定的建构意义。体育行为和竞争的条件,二者共同作用使体育这种竞争活动与一般的非语言性身体展演行动相区别。
价值伦理、规范伦理、义务论、目的论、体育行为价值
G80-05(体育理论)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ADR在体育纠纷中的应用与完善》,项目号11BTY030。
2014-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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