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15/j.cnki.1004-8049.2016.6.001
论南海仲裁案“岛礁属性争端”之不可仲裁性
2015年10月29日,倍受瞩目的南海仲裁案初步裁决出炉,仲裁庭裁决对包括4项“岛礁属性争端”在内的7项仲裁请求有管辖权.从法理上分析,南海仲裁中的“岛礁属性争端”既要符合国际仲裁所能审理的国际争端的一般特征,还要能够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争端解决机制有关国际争端的特殊要求.但是,南海仲裁案中的“岛礁属性争端”既无法反映争端方的对立观点,又无法反映中菲之间存在法律权利上的利害关系,还与中菲之间的领土主权争端、海洋划界争端密不可分,无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争端,因此不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中国不仅应该继续秉持“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而且还要积极寻求有效的应对措施.
南海仲裁案、岛礁属性争端、权利利害关系、可仲裁性、管辖权
24
D993.5(国际法)
2015年上海市曙光学者项目“中国与东盟国家磋商制定‘南海行为准则’过程中的国际法问题研究”15SG45
2016-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