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760.2017.09.017
论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再规制
政府规制是政府的一种治理工具,以弥补市场缺陷、矫正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对民办学校进行规制的基本目标就是要确保其公益性的发挥和实现.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失灵主要表现在:功利主义的管理理念、控制主义的管理目的、行政主义的管理方式和形式主义的管理手段.政府应将自身置于社会之中去进行规制,实现规制与被规制的互动,在信息交流和互动中提升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水平和规制质量,从而使规制成为引导民办学校发展,而不仅仅是控制的治理工具.政府对民办学校的规制也应当依法进行,以寻求政府规制的法治化,为我国民办学校的自主发展提供稳定、持续的法治支持.
政府规制、民办学校、教育管理、法治化
N65;D63
广东省教育厅特色创新项目教育科研类2016GXJK003;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学科共建项目GD16XTY06;2016年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项目16300-18822503
2017-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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