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领域中的共同贪污犯罪研究
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多人在不同环节内外勾结,共同骗取、套取拆迁安置补偿费或者安置房的犯罪现象突出.此类案件的定罪,应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作具体分析.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公共财物的守护者,事前与他人勾结,放弃职守,是对与其身份相连的特定职责的背叛,属于实质和规范上的贪污罪实行行为,其定性与行为人是否实际分得赃物无涉.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而且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实行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刑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事前无通谋的事中、事后帮助行为,则宜认定为滥用职权行为.
征地拆迁、共同犯罪、贪污罪、滥用职权、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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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392(法学各部门)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预防和惩治腐败刑事法律研究”12SFB2026
2014-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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