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2-5812.2019.11.00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会计味道"

引用
我国是一个双重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的复合税制国家,2016年5月1日开始,我国全行业包括个人的经营行为都缴纳增值税.在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完善的税控系统管理下,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比于以往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明显有比较大的变化,纳税人尤其是建账核算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仅需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而且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性政策,量身定做,精细化管理,尽可能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性政策.同时,由于金税三期国税和地税的并库上线,作为销售方在税控系统上一般纳税人一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在自己的税控系统上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进方和销售方的发票相关信息即录入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控系统上,税务机关通过税控系统的大数据分析,进行税务稽查的力道会更大,作为纳税人单位十分有必要在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注意总结以往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增值税发票和合同的管理进一步采取精细化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方法,尽可能避免由于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而导致税负的增加.

增值税、增值税发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F275(企业经济)

2019-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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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会计

1002-5812

11-1475/F

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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