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812.2018.24.016
“营改增”后“应交税费”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探讨
“营改增”后,“应交税费”各明细科目期末出现借方余额的几率大幅增加,《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该科目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作了明确规定.文章通过案例对“应交税费”的列示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会计实务工作提供帮助与指导.
营改增、应交税费、资产负债表列示
F231(会计)
高职会计与审计专业“课证融通、双轨双导”人才培养模式研究G/15/W084,主持人:刘根;五年制高职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实践研究G/16/P/169,主持人:吉丹俊
2019-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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