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助力企业”三去一降一补”
国际趋同并保持我国特色42号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规范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以适应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二是明确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三是规范持有待售和终止经营的列报,使财务报表信息更为透明.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实际上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国际趋同的一个重要表现. 但42号准则并非原样照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而是在其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 例如,42号准则规定,在持有待售的划分条件上,除了满足”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以及”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等两个条件之外,企业必须在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后才能将相关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这一要求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为严格. 作出类似规范的目的,一是为了便于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解读并严格执行准则,同时监管机构可据此监管企业是否有利用持有待售类别操纵利润的行为;二是允许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持有待售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三是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终止经营损益项目,而其他细化信息在附注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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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3;F2
2017-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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