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812.2013.24.008
财产保险公司损益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当期发生的手续费、佣金支出等保单取得成本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费用需在保单生效时一次计入当期费用,而剔除首日费用后的保费收入则需按照权责发生制(通过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式)在整个保险责任期进行分摊,这就造成了同一会计期间确认的收入与费用之间并不配比.
财产、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当期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保单取得成本、权责发生制、保费收入、会计期间、手续费、佣金、营业、提取、税金、任期、配比、附加、分摊
F23;F84
2014-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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