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812.2012.11.012
对企业商标权会计处理的探讨
一、商标权的初始计量
对于外购商标权的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商标权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对于自创商标权的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创的商标权,如果所花费用较大,获利能力较强,则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如果所花费用不大,则不必计入无形资产,直接作费用化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外购的、其他单位作为无形资产投资投入的或者是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等取得的商标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借记“无形资产——商标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者“股本”、“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而企业自创商标权的初始计量,会计工作者应将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期间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成本,借记“无形资产——商标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商标权、无形资产投资、初始计量、期间费用、科目、其他资本公积、银行存款、企业外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会计工作者、政府补助、债务重组、相关税费、企业合并、开发阶段、开发过程、获利能力、管理费用
F27;F83
2012-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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