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812.2011.26.012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建议
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在股东限制、质量控制、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日渐显现出其制度弊端,难以满足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的形势需要,因此中注协出台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本文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进行了比较,并提出完善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建议.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注册会计师行业、大中型、做大做强、质量控制、制度弊端、暂行规定、税收政策、加快发展、快速发、限制、股东
F27;F83
2012-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