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812.2011.10.009
现金流量表中固定资产进项锐额填列方法之探讨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可以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截至目前,财政部尚未对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实务中不同企业的处理方法各异.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现金流量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行条例、销项税额、实施细则、取得成本、不同企业、处理方法、财政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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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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