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2-5812.2011.07.009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引用
@@ 一、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解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进项税额、委托加工、视同销售货物、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相关机构、暂行条例、投资者、统一核算、实施细则、集体福利、货物交付、个人消费、代销货物、纳税人、赠送、项目、解读

F2 ;F23

2011-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3-2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商业会计

1002-5812

11-1475/F

2011,(7)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