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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5812.2010.07.011

IT企业所得税筹划分析

引用
@@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作为篡本的纳税单位,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该作为独立纳税人在注册地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纳税:其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到法人所在地汇总纳税.非居民企业首先以机构场所为纳税点,如果有多家机构或场所的,可以选择主要机构或场所纳税:没有机构或场所的,由所得支付人代扣代缴.新税法的这一规定使我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处于平等地位,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内资企业可以利用企业法人内部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实现盈亏相抵,减低企业所得税负担.本文结合案例谈谈法人税制条件下IT企业所得税筹划问题.

企业所得税筹划、营业机构、纳税单位、企业法人、内资企业、非居民、所在地、企业所得税负、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税务筹划、平等地位、管理机构、分支机构、法人资格、法人税制、代扣代缴、纳税人、注册、支付

F81;F62

2010-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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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5812

11-1475/F

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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