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812.2009.21.008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取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房地产企业、收款、销售业务、企业会计准则、议价、协议、销售商品、合同、收入、价值确定、价款确定、购货方、性质、融资、递延
F23;F71
山东科技大学"春蕾计划"资助项目
2010-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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