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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778X.2016.04.015

再论唐宋契约制租佃关系的确立——以“富民”阶层崛起为视角的考察

引用
唐宋以来的富民主户与贫穷佃户皆为国家之“齐民”.而富民逐渐成长为乡村社会关系的中心和主导社会阶层,国家则采取承认既成事实的做法.所以唐宋以来租佃关系发展的最重大贡献,就在于占有财富的主体不再同时拥有政治强力.由于贫富主客之间在政治与法律上有比较平等的地位,再加上他们在经济上的相互需要,促使双方基于单纯的经济因素来考虑和确立彼此之间的租佃关系.富民采用租佃制能减少投入成本,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其中一个关键的因素就在于,租佃制是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有利于明确主佃双方的权责利益,并能充分调动相关各方的生产积极性.而按生产要素分配机制的形成,与富民阶层在国家赋役中的重要地位有着密切关系.

富民、佃户、契约、租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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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51(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40~1949年))

2016-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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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778X

53-100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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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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