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493.2004.21.054
特殊医疗活动知情同意书签字权的归属探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确认,将使医疗机构在原本已经被动的医疗风险诉讼中因承担了主要的也可以说是最困难的举证责任而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1].也就是说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要承担败诉的风险[2].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加大了医务人员的责任[3].在这种形势下,进行特殊医疗活动(指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前完善特殊医疗活动知情同意书的签字就显得十分重要.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由"知情同意书"的签字权归属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领会"知情同意书"的法学意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床实践,探索"知情同意书"的最佳签字人,对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率、提高医院举证能力、增强医疗纠纷胜诉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医疗活动、知情同意书、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签字权、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医疗风险、特殊检查、诉讼证据、临床医疗、临床实践、举证能力、纠纷案件、归属问题、法律法规、实验性、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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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323(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04-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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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