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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效力之争——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引用
@@ 『案例介绍』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8日,系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被告孙某.2008年4月15日,两原告叶某、游某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签订了一份<搭棚工程合同书>,该合同甲方是A公司,乙方为两原告叶某、游某,但合同落款部分甲方是被告孙某的签名,且无A公司的盖章,在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的”建筑工程费用清单”上签名确认的也是被告孙某.双方约定A公司将其搭棚工程交给两原告叶某、游某施工.

法定代表人、签字、效力、职务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原告、合同书、被告、有限公司、签名确认、金属制品、国有独资、费用清单、搭棚、案例介绍、工程款、施工、签订、结算

DF4;D92

2011-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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