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369.2011.02.005
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利益保护——从双边协定到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双边投资协定很好的满足只有两个行为体间的形式偏好问题,不但可以根据不同的谈判对象灵活的达成微调后的国际协议,更重要的是可以利用现有的国内制度安排享受到国际双边制度的权利.从而使国际国内的制度安排产生良性的互动.在多边体系层次无法达成有效的国际协定的情况下,"义务性"最强的双边投资协定可以满足目前美国保护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利益.本文首先运用"国际制度理性设计"模型解释为什么产生双边投资协定,并在学理上厘清其有效性的意义.其次将从历史的维度考察双边投资协定,探讨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脉络,国际层面的制度变迁是如何塑造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利益的.第三部分解释美国之所以可以有效的保护其时外直接投资利益,在于美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内机构设置承担国际承诺的"可信性",其国内建立了可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从而使国际上双边规范性制度安排降落到国内的执行性制度安排,在实践中对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起到保护作用.最后,涉及到美国双边投资协定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互动的未来发展趋势,包括制度完善,以及政治利益的考量问题.
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双边投资协定、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海外利益保护
F83;F56
本论文写作得到上海外国语大学第五届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的资助,特此致谢.课题项目:上海外国语大学校级重大科研项目"当代中国海外利益的实现与保护"2008115002
2011-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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