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8.02.008
城市重金属污染防治法治建设
当前,我国城市重金属污染严重,主要表现为关停、搬迁工厂场区土地污染,汽车尾气重金属污染,城市垃圾重金属污染,城市饮用水源的重金属污染.解决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金属污染,必须树立环境权的新理念.环境权不仅是个人性权利,也是公共性权利,公民有提请公益诉讼的权利.重金属土地污染者应承担净化的责任,必须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即污染者优先负担.在污染者已不存在的条件下,国家和地方政府作为原企业的税收征收者或收益者应承担治理责任.对城市汽车尾气大气污染造成的人身健康损害,应建立汽车所有者、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居民的医疗费用补偿机制;必须改革环境执法体制,用反腐思维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性.建议制定"土地污染修复法""大气污染健康损害救济法",完善民主协商,破解城市PX项目、垃圾场选址等困局.
城市、重金属污染、环境权的公共性、污染者负担、修复、补偿、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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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8(经济法、财政法)
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12
2018-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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