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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4.06.011

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阅卷许可制度的规范与保障

引用
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以检察机关许可为前提.建立诉讼代理人阅卷许可制度必须坚持以许可为一般、以不许可为例外的原则,充分保障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利.检察机关应当规范许可奈件,既要防止诉讼代理人利用阅卷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又要防止检察机关执法随意化,还要保证诉讼效率.在许可程序上要建立阅卷申请的“分级分权”审批机制,还要建立“审查加复核”的救济程序.

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阅卷许可、规范

29

DF715(诉讼法)

2014-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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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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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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