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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08.01.007

上海市城市房屋群租治理事件的法律分析

引用
@@ 2006年11月30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房地局)下发<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城市房屋租赁行为作出了限制,其第1条第1款规定:"居住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根据这一规定,从2007年9月7日开始,上海市房地、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部分群租房采取措施强制迁出.上述举措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群租、私法关系、市场、基本权利、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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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08-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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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008-4525

31-17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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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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