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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01.01.006

抵押权行使期间探疑

引用
抵押权不因主债务超过时效而消灭,自然债亦可成为其存在的依据,抵押权的物权性质亦不应受时效限制.物权法定原则下,当事人不得约定抵押权期限,登记机关也不得径行设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限.抵押权虽不适用时效而消灭,但其行使亦应受一定限制,以均衡当事人之利益,以除斥期间对抵押权设置限制不失为可行的方法.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应明确设定抵押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物权、抵押权、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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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05-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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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008-4525

31-17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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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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