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担保的法律定位——兼论《物权法》第223条之重构
在现行物权法下,我国的权利担保体系形成了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的二元分野.特许经营权担保无法在现有法律制度中找到明确的依据,迫切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对特许经营权等权利担保创新予以准确定位.民法典物权编制定时,《物权法》第223条第(7)项应修订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禁止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特许经营权担保定位不妨为特许经营权质押,以特许经营权出质的,质权自该特许经营权主管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特许经营权质权采用折价、拍卖、变卖方式实现优先受偿权,由于特许经营权的特殊性,双方当事人可约定由质权人收取出质人该特许经营权的将来特定债权.
特许经营权、权利质权、新类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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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CFX047
2018-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8-8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