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兼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要件修改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重要因素,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美、英、德、日等国的法律法规,均强调对商业秘密的合理保护.我国判定商业秘密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生效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要件作出了一定修改,将“经济实用性”变更为“商业价值性”,这种改变拓宽了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在此良好的立法趋势下,企业应紧跟法律潮流,主动根据法律规定界定商业秘密,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以及内联网、时间戳等先进技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企业、侵权行为、保护措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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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中国法律)
2018-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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