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研究下的竞业禁止制度二象性与立法取向
离任董事同业竞争、侵夺公司利益之行为虽在公司法与劳动法共同涵摄范围之内,但是不论公司法忠实义务还是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条款往往都难以很好地规制.分析中国大陆既往判例发现离任股东涉诉案件稀少、原告获救济难度大,整体特征体现董事对公司“要挟”现象严重,具体表现为:一,涉诉董事为公司内部关系人,事后提起诉讼难;二,大多涉诉董事基于股东-董事双重身份,在缔结劳动合同时为强势一方,“竞业禁止”条款难以订入合同;三,以《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提起忠实义务之诉并无具体规范指引,法院难以断决.基于上述特征,大陆宜采取台湾地区改革路径,将经理人竞业禁止条款从劳动合同中提取并加入公司章程,避免董事与公司谈判时的要挟现象,避开模糊不清的忠实义务诉讼.
竞业禁止、公司法、劳动法、离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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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2017-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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